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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有关政策执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及其他相关政策精神,现将我市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起,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非住宅及其他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行为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以房地产转让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仍按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受让土地的契税缴纳期限按照《江苏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14号)中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与本通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