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竟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时,拍卖企业不得有《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利;
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四、依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